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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12:18:56 人浏览

导读:

当犯罪嫌疑人出现不遵守执法规定恶意逃跑的行为,公安部门可以提出申请逮捕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过,公检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时要经过法定的程序。那么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当犯罪嫌疑人出现不遵守执法规定恶意逃跑的行为,公安部门可以提出申请逮捕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过,公检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时要经过法定的程序。那么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二、逮捕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予以说明。

  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未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

  三、可以撤销或变更逮捕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撤销或变更逮捕:

  (1)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2)被逮捕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

  (3)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

  (4)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等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批准逮捕的程序的相关资料。拥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是执行逮捕的必要条件。另外,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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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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