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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如何防止做市商对价格的操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04:29:20 人浏览

导读:

新三板挂牌公司要发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如何防止做市商对价格的操纵或者做庄行为的发生?从交易制度、市场监察和自律监管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安排。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新三板挂牌公司要发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如何防止做市商对价格的操纵或者“做庄”行为的发生?从交易制度、市场监察和自律监管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安排。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做市转让方式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如何防止做市商对价格的操纵或者“做庄”行为的发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交易制度、市场监察和自律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尽量防止做市商对价格的操纵或者说是“做庄”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制度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要求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至少有2家做市商为其做市,通过做市商之间的市场竞争,尽可能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价格发现。首先,做市商的报价均为确定性报价,且做市商在任一时点只能有一组买卖报价,做市商新的报价提交后,前次报价自动撤销,杜绝了做市商利用多组报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其次,实行集中撮合机制,投资者委托到价的,由交易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将投资者委托与做市商报价进行撮合成交,杜绝了做市报价不履行成交义务的情形。第三,在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上,规定成交价格均以做市商的报价为准,尽可能增加普通投资者价格改善机会,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第四,要求做市商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开展做市业务,以便有效对做市商库存股、交易申报行为及时进行监控。第五,明确要求做市商报价为买卖双向报价,报价价差不得超过5%,同时对做市商报价更新义务、报价时长等提出量化指标要求,以促使做市商发挥流动性提供者功能。

  市场监察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实施了《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进一步明确对做市商的监管要求。其中包括:明确做市商报价(超过30%)或股票成交价格(超过20%)变动幅度较大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明确股票短期内大幅上涨(连续3个转让日累计涨幅超过50%)的,构成异常波动,相关挂牌公司应当发布异常波动公告。与此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不断强化市场监察。一方面,建立功能完善的实时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做市商报价及其库存变动情况,对做市商报价义务履行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另一方面,配备专门人员,对做市商报价成交数据进行定期核查,通过数据对比、挖掘并及时发现做市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串通报价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自律监管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业务隔离制度、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定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做市业务开展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对做市商做市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职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逐步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以加强对做市商的自律管理。

  (责任编辑:T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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