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如何防止做市商对价格的操纵
导读:
新三板挂牌公司要发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如何防止做市商对价格的操纵或者“做庄”行为的发生?从交易制度、市场监察和自律监管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安排。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做市转让方式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如何防止做市商对价格的操纵或者“做庄”行为的发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交易制度、市场监察和自律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安排,尽量防止做市商对价格的操纵或者说是“做庄”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制度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要求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至少有2家做市商为其做市,通过做市商之间的市场竞争,尽可能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价格发现。首先,做市商的报价均为确定性报价,且做市商在任一时点只能有一组买卖报价,做市商新的报价提交后,前次报价自动撤销,杜绝了做市商利用多组报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其次,实行集中撮合机制,投资者委托到价的,由交易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将投资者委托与做市商报价进行撮合成交,杜绝了做市报价不履行成交义务的情形。第三,在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上,规定成交价格均以做市商的报价为准,尽可能增加普通投资者价格改善机会,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第四,要求做市商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开展做市业务,以便有效对做市商库存股、交易申报行为及时进行监控。第五,明确要求做市商报价为买卖双向报价,报价价差不得超过5%,同时对做市商报价更新义务、报价时长等提出量化指标要求,以促使做市商发挥流动性提供者功能。
市场监察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实施了《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进一步明确对做市商的监管要求。其中包括:明确做市商报价(超过30%)或股票成交价格(超过20%)变动幅度较大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明确股票短期内大幅上涨(连续3个转让日累计涨幅超过50%)的,构成异常波动,相关挂牌公司应当发布异常波动公告。与此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不断强化市场监察。一方面,建立功能完善的实时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做市商报价及其库存变动情况,对做市商报价义务履行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另一方面,配备专门人员,对做市商报价成交数据进行定期核查,通过数据对比、挖掘并及时发现做市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串通报价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自律监管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业务隔离制度、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定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做市业务开展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对做市商做市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职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逐步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以加强对做市商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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