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新三板法律 > 新三板交易 > 新三板交易的方式有什么

新三板交易的方式有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04:52:16 人浏览

导读:

为完善市场定价功能,改善市场流动性,新的交易制度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三种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可以在三种转让方式中任选其一作为其股票的转让方式。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为完善市场定价功能,改善市场流动性,新的交易制度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三种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可以在三种转让方式中任选其一作为其股票的转让方式。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是做市转让方式。

  鉴于当前市场主要矛盾是流动性不足,采用了更加有助于提供充足流动性的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由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一家挂牌公司做市,做市商持续向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时间内,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二是协议转让方式。

  在整体吸收原中关村试点期间协议转让方式的基础上,对部分规定进行优化。一是降低了单笔报价委托数量,将每笔报价委托不得低于30000股的规定,调整为最小交易单位为1000股。二是为解决中关村试点阶段存在部分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之间因为没有人工点击确认而无法成交的问题,增加了未成交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功能。

  三是竞价转让方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转让方式与交易所市场的竞价交易制度类似。基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特征,在申报价格限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等方面做了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安排。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股票,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在有关竞价转让方式的条件正式明确前,暂不实施竞价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可以变更。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基础上,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基本情况变化和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新三板3大交易方式区别

  据悉,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集中竞价交易是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目前我国上交所、深交所均采用这一交易方式。一般来讲,是指二个以上的买方和二个以上的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买卖价格的情形。在这种形式下,既有买者之间的竞争,也有卖者之间的竞争,买卖各方都有比较多的人员。集中竞价时,当买者一方中的人员提出的最高价和卖者一方的人员提出的最低价相一致时,证券的交易价格就已确定,其买卖就可成交。”新三板英雄会创始人李浩解释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曾明确提出,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

  (责任编辑:燕)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