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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待遇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23:38:22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待遇问题.巧顾网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有关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待遇问题,前几个月,我朋友下班的时候被一辆公共汽车撞伤造成10级伤残,因汽车四级负全责,他已经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听别人说员工...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待遇问题.巧顾网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有关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待遇问题,前几个月,我朋友下班的时候被一辆公共汽车撞伤造成10级伤残,因汽车四级负全责,他已经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听别人说员工在上下班发生交通意外受伤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律师,交通事故的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关于交通事故的工伤待遇问题上,你可以参考一下: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你是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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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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