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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律师如何参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0-05 04:28:19 人浏览

导读:

死刑复核程序一旦启动,是属于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法官来进行处理的,一般来说律师是无法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是由法官审查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死刑复核程序律师如何参与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死刑复核程序一旦启动,是属于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法官来进行处理的,一般来说律师是无法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是由法官审查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死刑复核程序律师如何参与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死刑复核程序律师如何参与

  (一)会见当事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是否有权会见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绝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许,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才能会见被告人。律师会见当事人,通过了解、核对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有利于律师判断是否有不该不核准死刑乃至无罪的情形。

  (二)阅卷。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律师是否可以阅卷,但也没有规定律师不能阅卷,但在实践中律师基本上都不能阅卷,这对于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产生了极大的不便。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取得案件材料有两种方式:一是家属提供,二是通过一审或者二审辩护律师取得。

  (三)提交法律意见。《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据此,律师可以直接约见死刑复核案件的承办法官,递交书面的法律意见。这为死刑复核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当面向法官陈述律师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指出,律师应通过何种方式约见法官。实践中有些庭允许律师直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大楼约见,但是大部分庭要求律师到最高法院的信访大楼约见。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有什么作用

  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是最后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机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方法之一。

  (1)罪该处死,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

  (2)罪该处死,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

  (3)罪该处死,但社会危害性未达最极端严重程度的做死缓辩护。

  (4)罪该处死,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的做死缓辩护。

  (5)对刑事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事由的做死缓辩护。

  在刑事辩护中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有严重违法的事实,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

  三、哪些人不可以判处死刑?

  在我国以下人员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有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仍然保留死刑。目前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仅白俄罗斯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时候,是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才可以。好了以上就是死刑复核程序律师如何参与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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