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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件冲突的解决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7 20:09:1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案件的审判是需要根据当地的一些规定进行管辖的,如果再案件发生了冲突的时候,这些管辖的领域需要如何进行解决呢?主要的承担办法是如何的呢?至于哪些案件才是如何具有个性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

  核心内容:案件的审判是需要根据当地的一些规定进行管辖的,如果再案件发生了冲突的时候,这些管辖的领域需要如何进行解决呢?主要的承担办法是如何的呢?至于哪些案件才是如何具有个性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为您一一解析。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1、几种非数罪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这又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

  案件应当由对重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吸收犯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也是要根据相应案件的实体处理原则。

  在实体上,对吸收犯案件的处理实行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仅仅以吸收行为来定罪处罚。在程序上,一般也应当“吸收行为管辖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因案件定性的分歧而导致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之前,由于双方对案件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也可能导致管辖不明甚至管辖冲突。此类情况,两个机关首先应当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然解决不了的,则应当由最先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和作出妥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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