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指定管辖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审理案件,这样即可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也不会出现错误的情况,当然指定管辖不能随意形式的,要符合规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移送管辖的上诉时间是10天。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进行指定管辖,而这也就是指定管辖的情形,一个是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另一个则是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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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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