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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31 17:06:51 人浏览

导读:

罪犯如果被关押起来了,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话,其家属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是有些人如果情况比较严重的话,是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那么哪些人不能办理取保候审?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罪犯如果被关押起来了,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话,其家属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是有些人如果情况比较严重的话,是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那么哪些人不能办理取保候审?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哪些人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具有哪些义务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期限是多长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采取多长的期限缺乏明确的规定,检察、法院都规定在各自环节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那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最长可能有36个月的取保候审。而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的期限一般都不得超过一个半月,3个阶段之和也才4个半月,确定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明显过长。

  取保候审期限过长,不利于公安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容易产生候而不审的现象,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公安机关长时间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为案件已经结案而离开居住地的现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哪些人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全部内容。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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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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