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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应审慎制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16:22:48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我国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标准中的第五十四项的内容是针对《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提出的立案标准。由于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问题一直处于热议之中,因此,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

  近日,我国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标准中的第五十四项的内容是针对《刑法》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提出的立案标准。由于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问题一直处于热议之中,因此,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即刻引起了法律界及业内人 士的极大关注。这一有关“医疗事罪”的立案标准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听到了他们的观点。该标准与一二级医疗事故对应谨防“医疗事故罪”扩大倾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革新:

  比较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五十四项的内容,两者字面上的不同在于后者增加了“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可以看出,该项立案标准的制定,进一步细化了“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其中增加的“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标 准,基本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二级医疗事故的标准对应了起来。但这样的规定仍不明确,因为,哪一级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属于“中度以上残疾”,目前不论 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一立案标准要么同以往一样,不好操作,要么因标准不易准确把握,导致“医疗事故罪”扩大化的倾向。

  山东聊城大学法学院孔繁军:

  刑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罪”,是针对医疗事故的刑事惩治和预防的措施,是对医疗事故中的行为人 较重的一种处罚措施。《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项的规定,细化了刑法中“医疗事故罪”的损害后果。但是,这一 规定缺少对医疗事故产生的原因及事故赔偿和当事人态度方面的考虑。这与当前恢复性司法的发展趋势及建立和谐社会的旨趣是不吻合的。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力强:

  该项立案标准存在认定“医疗事故罪”定罪标准太低的问题。因为,医生在履行职务期间故意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伤残的,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此时医师 的执业只是其从事故意犯罪的条件,其犯罪与医疗事故罪无关,所以《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应属于过失犯罪。那么,《刑法》中规定的各种过失 犯罪的罪名,与医疗事故罪同属业务犯罪最具有可比性的是交通肇事罪,其造成人身损害的定罪标准是“致人重伤”。如果以“中度以上残疾”作为“医疗事故罪” 的立案追诉标准,显然是对医务人员的一种不公平。医疗服务是高风险行业,若立案侦察标准过低的话,容易造成《刑法》对医务人员的滥用。

  “标准”内涵模糊不清不具有可操作性

  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陆君:

  这项有关“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的制定,严格来说是非常不现实的。由于医疗行为具有太多的“未知”特点,出现技术性的差错是很难规避的,所以,构成医疗事 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分水岭”,需要有非常细化的规定。而在该项立案标准中,恰恰没有对此制定标准或作出说明。依靠这样含糊 不清的标准处理“医疗事故罪”的立案问题,会使广大医务人员面临更加严峻的执业环境,加重原本已经很紧张的医患关系。

  北京市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陈志华:

  从理论上讲,该立案标准是对《刑法》医疗事故罪的一种解释。但其中规定的“中度以上……”目前没有法定的标准,就连在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中,也只有“重伤”和“轻伤”的判定。另外,如何评定“残疾”,不同行业的标准不同,如《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残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评定标准》等,那么,“医疗事故罪”的立案该依照哪个评残标准呢?如果仅仅依据“中度以上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判定标准的弹性太大,实践中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地把握和操作。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应审慎制定

  山东聊城大学法学院孔繁军:

  从法制的统一性来讲,“医疗事故罪”的成立应以医疗事故的构成为基础。鉴于我国目前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现状及医疗过失认定的专业化要求,对“医疗事故罪” 的立案侦查,应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必要的前置程序,这样才能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然,该立案标准是对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侦查立案标 准的界定,并不完全等同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罚的标准。立案只是侦查程序的开始,不具有定罪的意义。尽管从程序上讲不会造成打击面过大的问题,但有 关方面仍应及早避免出现这种倾向。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力强:

  由于医疗事故的发生或多或少存在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且有时医疗行为中很轻的过失就有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所以,非常有必要明确或量化立案追诉标准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行为。

  参照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导致医疗事故“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要表现应该界定为:医务人员有条件和能力进行诊疗但没有对病人进行必须的、重要的、足以造 成严重后果的检查或治疗;违反上级医师的明确指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有抢救治疗的条件而不对病人施救;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违法、不负责任地对病人进行人 体试验;非紧急情况下超范围执业或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等。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教授刘革新:

  尽管该立案标准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但 由于该标准把一二级医疗事故都包括在了“医疗事故罪”的立案范围内,如果提示这样做是要加大对“医疗事故罪”的追究力度,有关部门应先广泛告知,需要引起 医务人员的高度注意,然后谨慎实施。作为医务人员除了要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意识和能力外,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医疗活动出现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尽 力施救,争取把患者的损害后果降到二级医疗事故标准以下,这样基本可以免除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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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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