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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6 17:24:04 人浏览

导读:

在司法程序中,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都有可能致使法官错判,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伪证罪与诬告...

在司法程序中,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都有可能致使法官错判,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又有区别,伪证罪既可能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他人。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一、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 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二、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

  告发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

  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诬告陷害罪的客体

  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1)行为对象为“他人”。

  第一,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第二,虚告虚无人的,不成立本罪,但告发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成立本罪;

  第三,诬告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本罪;

  第四,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成立本罪。

  (2)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虚构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第一,必须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第二,实行行为的内容是,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向事实上能够对被诬陷人采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等措施的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虚假告发)(告发之前的“捏造事实”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捏造犯罪事实,既包括凭空捏造犯罪事实,也包括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捏造“犯罪人”,还包括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其共同点是违背客观真实捏造虚假犯罪事实。行为人虽然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利用流传的虚假事实作虚假告发的,也成立本罪。例如,明知他人私下散布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但故意向司法机关告发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虚假告发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第三,告发行为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从告发方式与告发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判断。虽然不要求告发的内容具有详细情节与证据,但仅向司法机关声称“某人是罪犯”或者向110报警称“某地有人犯罪”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3)由于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故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阻却违法性,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综上所述,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诬告陷害罪如果是虚告自己的,不成立此罪。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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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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