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案例分析
导读:
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刑法总论对罪数问题的分歧观点,也明显存在于金融诈骗罪之中。那么金融诈骗罪有哪些?金融诈骗罪会判死刑吗?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并一共一份金融诈骗罪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分则在犯罪分类上坚持以犯罪客体为主,以行为和对象为辅的分类方法。在《刑法》分则各章的划分上以及同一章中各节同类犯罪的区分上都是以客体为主要的划分标准,而在同类犯罪中的具体个罪划分上则以行为和对象为划分标准。
2、金融诈骗罪具体种类有: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最、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王某贷款诈骗案
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妻子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持陈女士的身份证及由王某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委托其邻居郑某假冒陈女士向银行申请个人“白领通”贷款,骗得贷款人民币10万元,所得贷款被王使用,至案发前仍有贷款本金人民币8.8万元未向银行清偿。
2008年10月,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有贷款诈骗嫌疑。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0年2月10日在重庆市将王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其应予刑事处罚。王某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但因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法院对此案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其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单位;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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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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