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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单位犯罪”案宣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11:44:07 人浏览

导读:

单位犯罪案今天上午一审宣判。天津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单位犯罪,罪名为金融凭证诈骗罪,并由此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今日法庭上接受一审宣判的有被告单位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一名业务主管

“单位犯罪”案今天上午一审宣判。天津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单位犯罪,罪名为金融凭证诈骗罪,并由此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今日法庭上接受一审宣判的有被告单位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一名业务主管、一名业务员和一名出纳员。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27日和6月11日,在被告单位一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和副总经理王某的授意、指使下,另3名被告人制作出了两张虚假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并传真至卖方单位,造成货款已划账的假象,骗取了厦门市一家化学实验有限公司价值近35万元的马来酸氯苯那敏和头孢氨苄重粉。案发后,5名被告人相继被查获归案,全部赃款由家属代为退缴。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都应对整个犯罪结果负责,公诉机关指控这两名被告人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判处总经理赵某有期徒刑1年,副总经理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对于其他3名被告人,法院认为均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同样的罪名,法院判处被告人公司业务主管邢某拘役4个月;判处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公司业务员张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法院同时认为出纳员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又能认罪悔罪,依法予以免除刑事处罚。同时,一审法院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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