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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2 08:06:58 人浏览

导读:

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一定数量的失足妇女进行卖淫的行为,而这种组织卖淫的行为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那么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一定数量的失足妇女进行卖淫的行为,而这种组织卖淫的行为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那么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参与组织卖淫罪能否判处缓刑

  不能。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必须依附于组织卖淫的行为而存在,本应属于共同犯罪理论中帮助犯的范畴,但我国刑法分则将该帮助行为单独成罪,从立法中可以看出,我国对打击风化犯罪所持的坚决态度。

  刑法修正案(八)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状作了明确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其他犯罪“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不同,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是法定的情节加重犯,其基本刑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刑法没有对何为“情节严重”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从现有司法解释规定来看,主要从招募、运送的数量以及获利数额等方面作出量化规定,对于数量型情节以外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把握标准不一,有的在认定“情节严重”中有“唯数论”倾向。为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仍有待对“情节严重”进一步细化。

  三、组织卖淫罪的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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