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导读:
由于监督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疏忽大意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食品出现安全问题,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有什么样的构成特征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特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客体
与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客体一样,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
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特征的相关内容,由上可知,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客体、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主观要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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