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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假冒车主多次卖车诈骗,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3 11:53:34 人浏览

导读:

合同诈骗罪是经济市场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是基于合同的诈骗。而合同诈骗罪的处罚通常是与诈骗的数额挂钩的,近日,一租车公司假冒车主多次卖车诈骗,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是怎么样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合同诈骗罪是经济市场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是基于合同的诈骗。而合同诈骗罪的处罚通常是与诈骗的数额挂钩的,近日,一租车公司假冒车主多次卖车诈骗,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是怎么样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一、租车公司假冒车主多次卖车诈骗,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

  胡某与朱某利用其名下的汽车租赁公司,将车租来后假冒车主,与卖家订立买卖车辆协议、抵押借款合同等,连续作案九起,累计诈骗近百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诈骗案的终审判决书,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胡某、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和两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和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与他人订立汽车租赁、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受害人诈骗数额。

  一审判决后,胡某上诉称,其认罪但认为原判认定犯罪数额有误。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与朱某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定性正确,但认定数额有误。原判认定的第七起事实中,根据被害人陈述,该车系其在二手车市场以56000元购买,故应以56000元认定胡、朱的犯罪数额较为适当,原判认定75015元不当,该院予以采信。

  该院据此维持了原判决中对胡、朱二人的定罪以及量刑部分,对责令退赔数额根据上诉予以纠正。

  二、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怎样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 200万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此外,在作出解释规定时还应将个人合同诈骗犯罪与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区别开来。

  区别的原则是:个人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应低于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

  三、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第一,对合同诈骗的数额,不能以合同标的数额来认定,而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既遂)或希望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未遂)来认定。但合同标的数额的大小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第二,对于合同诈骗犯罪的共犯,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认定其诈骗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数额等情节,判处适当的刑罚。

  第三,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判处轻重刑罚的量刑情节,但不是唯一的量刑情节。犯罪数额未达到巨大的、特别巨大的程度,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较重的刑罚。

  第四,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骗取的物品折算成货币数额时,应以诈骗行为实施时该物品所处的价格体系中的实际价格为折算依据,有国家指导价格的,以指导价格折算;无指导价格的,以同类产品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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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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