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诈骗量的量刑标准
导读:
通过正规途径获得的钱财,国家是允许并且支持的,但是通过非正规进行交易买卖或者是诈骗,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处分以及要罚款,那么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江苏诈骗量的量刑标准问题的解答,一起往下看吧。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诈骗数额接近“ 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多次诈骗的;
(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 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 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
(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 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 .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江苏诈骗量的量刑标准问题的详细解答,通过以上内容我们了解到江苏诈骗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并且不要泄露出去,以及不要相信掉馅饼的事,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资讯,可以关注法律快车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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