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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拆分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16:37:26 人浏览

导读:

笔者认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仅以犯罪对象为选择要素的单一式选择性罪名,其仅可拆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1.从立法本意来看,区分掩饰、隐瞒与立法本意相背。立法者之所以将原来法条列举

  笔者认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仅以犯罪对象为选择要素的单一式选择性罪名,其仅可拆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拆分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拆分标准:

  1、从立法本意来看,区分掩饰、隐瞒与立法本意相背。立法者之所以将原来法条列举的具体、限定的犯罪行为方式修改为概括性的犯罪行为方式,就是因为实践中对于不同的赃物处理方式多种多样,不局限于法条所列举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四项。修改为包括窝藏、转移、收购、销售和其他方法在内的掩饰、隐瞒行为,拓宽了刑法对于赃物犯罪的打击范围,说明立法者的本意就是对于以一切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都予以严惩,防止遗漏本应处理的行为。如果人为地对掩饰、隐瞒加以区分、限定,可能又会陷入有的行为无法归罪的局面,违背了立法本意。

  2、从判例角度来看,掩饰、隐瞒在实践中并未被拆分。笔者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盗窃、窝藏赃物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正值《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颁布施行,最后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实施窝藏赃物的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没有对此罪名提出异议。而笔者查阅各地的实际案例,凡是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的案件,均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并作出判决。可见,各地的审判实践对于该罪的适用也是本着方便诉讼的原则而不对该罪名的行为方式进行拆分选择适用。

  3、从文字的含义来看,现代汉语词典对“掩饰”的解释是“设法掩盖(真实的情况)”;对“隐瞒”的解释是“掩盖真相,不让人知道”。掩饰与隐瞒相比,主动性更强,所以立法将两种行为作了区分。

  4、从司法实践来看,区分掩饰、隐瞒会增加司法者的操作难度。掩饰、隐瞒虽然是该罪的行为方式,但只是具有概括性的表述,并不同于刑法修正前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这样具体的行为方式表述。而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然是类似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这样的具体行为,让司法者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行为再去分类,对号入座,判断是属于掩饰还是隐瞒这两个含义基本相同的行为,肯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没有明确地将这些行为进行分类和规范,这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适用上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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