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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有何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21:12:23 人浏览

导读: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最有很多区别但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两者的主体不同。非法行医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医疗事故罪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有何区别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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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有何区别

  1、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非法行医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医疗事故罪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医疗事故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二、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天喜在20年前曾自学针灸,乡亲们腰酸腿痛时常让他扎几针,但他始终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1997年5月份王天喜又开始在本乡街上趁逢集时占片空地行起医来。同年10月9日上午12时许,同乡小邢庄53岁的村民邢柏松因患有气管炎让王天喜针灸。王在地上铺了塑料布让邢坐下,用毫针照邢的颈部、前胸部扎了几针,并拔了火罐。在针灸过程中,邢柏松感到疼痛、难受、出汗、口渴,王天喜给邢吃了几片药,仍未见好转,后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律分析:王天喜随即到新蔡县公安局黄楼派出所自首。经法医鉴定:邢柏松系被针灸时诱发自发性气胸(张力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在本案侦查阶段,王天喜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500元。被告人王天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当庭查证属实,可以采纳,但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4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天喜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有何区别的相关内容,不管是非法行医还是医疗事故都有可能对于患者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所以最好还是哟啊避免这种事情发生。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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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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