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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08:45:43 人浏览

导读:

拘留,是当事人在违法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在行政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但是在刑法领域,是一种强制措施。两者在法律以及其他实施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公民在违法行政法的时候,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刑事犯罪呢?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形又有哪些呢?

  拘留,是当事人在违法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在行政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但是在刑法领域,是一种强制措施。两者在法律以及其他实施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公民在违法行政法的时候,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刑事犯罪呢?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形又有哪些呢?

  一、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形

  如果发现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是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二、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人民法院实行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形。通过上文的阅读,我们可以知道,拘留不是随随便便发生的,拘留主要是针对那些现行犯或者说具备重大嫌疑的人。那么在行政处罚中,如果发现行为人具备刑事犯罪的可能性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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