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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缓刑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0 12:15:11 人浏览

导读:

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随意破坏他人财物,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他的行为就是寻衅滋事,如果情节严重,就涉嫌寻衅滋事罪,日后被判刑的时候,寻衅滋事缓刑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的,随意破坏他人财物,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他的行为就是寻衅滋事,如果情节严重,就涉嫌寻衅滋事罪,日后被判刑的时候,寻衅滋事缓刑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寻衅滋事缓刑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具体理解就是: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犯人。在我国主刑中,管制是最轻的一个刑种,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关押的刑种,因此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必要性。适用缓刑的对象,刑罚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如犯罪的法定刑虽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缓刑条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的禁止性条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之所以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会危害性较大。

  2、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这只是适用缓刑时必须遵守的对象条件,但它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处这种特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必须是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现。

  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的宗旨,同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认定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但是,这种可能性的预测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

  二、如何区分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案件,处罚是罚款或行政拘留。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致人轻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寻衅滋事如果情节恶劣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即: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1、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

  2、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

  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3、从侵害的客体看,两罪也不相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秩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寻衅滋事缓刑是怎样的”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寻衅滋事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情节较轻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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