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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材料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1 05:12:45 人浏览

导读:

民事纠纷,我们一般是建议私下协商解决,如果私下无法调解,可以进行民事诉讼。那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立案材料包括哪些?相信大家...

  民事纠纷,我们一般是建议私下协商解决,如果私下无法调解,可以进行民事诉讼。那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立案材料包括哪些?相信大家都很关心这个问题吧,下文将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一、民事立案材料包括哪些

  1、 民事起诉状

  (1) 起诉状要用A4纸书写,打印、手写均可。手写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2) 起诉状提交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的人数提交。

  (3) 原告为自然人的需要本人签名并按手印。原告为法人的需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并盖手章或签名。

  2、 原告身份证明

  (1) 原告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件正反面两面复印)。

  (2) 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手续(要求详见第三项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3) 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 诉讼代理人范围及相关手续

  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有:(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其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所需手续如下:

  (1) 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需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 代理人为律师、法律工作者的,需提供律师证复印件、律所函。

  (3) 代理人为公民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非近亲属的需提交当事人所在辖区,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信。

  (4) 代理人为当事人近亲属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4、 被告主体证明及本院管辖证明。

  (1) 被告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其身份信息

  (2) 被告为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工商登记资料。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登记场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实际经营场所证明。被告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交登记证明。

  5、 本案相关证据复印件

  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诉争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

  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复印件时,应一并提交原件核对,经核对后返回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立案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立案时间一般为七日内。

  《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民事诉讼程序立案是怎样的

  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打击报复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来源线索,而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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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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