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知识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00:08:0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讲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你讲解。

  核心内容:本文讲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限,具体内容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你讲解。

  侦查行为  时 限       法律依据         备 注

  传 唤  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拘 传   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拘传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取保候审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犯罪嫌疑人应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监视居住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事诉讼法》第58条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2、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刑事拘留 3日内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特殊情况延长1至4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4、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事诉讼法》第64条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逮 捕 不得超过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

  1、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

  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71条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冻结存款

  6个月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