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判决书
导读:
信用卡很多人在使用,不管是在生活当中,还是工作上,为我们提供了很多便利,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触犯了刑事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案件经法院审理之后会给出判决书,那么信用卡诈骗判决书范本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徐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辩护人陈某某,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多张信用卡,在上述银行核发信用卡后,其即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案发拖欠上述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74,587.24元,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5******9386)。2009年4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9月14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7,500元。截止案发,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37,839.28元。
2、2009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向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392******5959)。2009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9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450.27元。截至案发,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2,853.59元。
3、2010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向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9******3102)。2010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9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20元。截止案发,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091.60元。
4、2012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向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9******5100)。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9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3,060元。截止案发,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36,026.50元。
5、2010年7月、2013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向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三张(卡号分别为:4218******6569、4218******6280、6226******8447,同一账户、合并结算)。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持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8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0,000元。截止案发,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85,776.27元。
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相关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2、责令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
代理审判员师**
人民陪审员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
1、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4、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银行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这将会保障权益,防止盗用风险,以避免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2、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切勿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也勿将卡号、有效期、cvv2等个人信息告诉他人。
3、不要泄露银行卡取款密码,手机验证码等等验证信息。
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信用卡诈骗判决书”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行为一旦被定罪,是要判刑的,不仅判刑还要罚款,所以不要有侥幸心理,作为普通用户也切记不要受当上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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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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