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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卡取钱也会构成信用卡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0 10:53:1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取款,数额较大的,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你整理,感谢你的阅读。

  核心内容: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取款,数额较大的,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你整理,感谢你的阅读。

  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取款,数额较大的,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5月2日,北京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陆俊钊告诉笔者,今年以来,该院已经受理“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取款”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3件3人,2011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9件9人。

   按下取款键,是犯罪的开始

  “我看到别人的卡落在取款机中,就顺手按下了取款键,糊里糊涂就把钱取出来了,之后非常害怕,取出来的9000元一点儿没敢动。”罪犯闫某这样描述自己的犯罪过程。

  2010年9月26日,闫某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ATM机取钱,因机器故障没有取出钱。当时卡主吴先生在闫某左边的另一台ATM机取款后离开,于是闫某换到左边的ATM机操作。插卡前,闫某发现ATM机显示“没有退卡”,闫某回头张望,发现吴先生正打着电话离去。闫某觉得吴先生并未发觉遗忘了信用卡,便临时起意取出了卡内余额9000元人民币。

  取钱后,闫某将吴先生的信用卡退出,躲到不远处的过街天桥旁,观察吴先生是否回来寻找信用卡。见没有动静,几分钟后,闫某回到原地继续办理自己的业务,并在事后将吴先生的卡丢弃。

  但闫某将所取的9000元一直放在床下,“我不敢用,觉得是别人的钱。”事后,闫某再也没有睡过安稳觉,最后鼓起勇气将此事告诉了母亲。2010年12月,闫某在母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赔9000元钱。闫某最终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按下取款键,就是犯罪的开始。”陆俊钊表示,如果发现ATM机中有被遗忘的信用卡,应交还卡主、交给银行,取款5000元以上便构成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

   放纵贪欲,是犯罪根源

  陆俊钊介绍,此类案件的犯罪原因往往是一个“贪”字。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去ATM机,本来都是打算办业务的,当意外看到别人的卡没有拿走,且可以取款时,在短短的几秒钟内,他们便会抱着侥幸的心理决定放纵自己的贪欲。

  2010年9月的一个下午,金女士持信用卡到北京市西城区某商场ATM机取款后,将银行卡落在ATM机内。

  几分钟后,胡某、冯某来到同一ATM机,两人发现取款机仍处在操作界面,经查询,卡内余额有1.1万余元,冯某提议将钱取出,胡某表示同意,两人迅速取出现金1万元。取款后,两人离开银行,各自分得5000元,并将金女士的卡丢弃。

  今年2月底,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胡某的家属退赔赃款1万元。冯某在胡某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我知道偷、抢是犯罪,原来,捡了卡取钱也是犯罪!为这点钱进来真不值得,这是我第一次进看守所。我们会被判得很重吗?”案发后,胡某脸上写满了悔意。

  更多: 【刑罚量刑】 【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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