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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退款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26 16:07:37 人浏览

导读: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完毕后,会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的一些财物进行退赔。但现实中,很多诈骗犯都在被抓捕之前,早就将诈骗所得的钱财挥霍一空,退款的难度是很大的。更多关于刑事诈骗退款程序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完毕后,会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的一些财物进行退赔。但现实中,很多诈骗犯都在被抓捕之前,早就将诈骗所得的钱财挥霍一空,退款的难度是很大的。更多关于刑事诈骗退款程序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刑事诈骗退款程序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退赃款能不能减刑轻判

  主动退赃是可以获得减刑的。被告人如果主动退赃了,那么在法院判刑的时候,在量刑上会给予考虑。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基本原则

  1、相当性原则。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与犯罪工具等涉案财物时,司法机关需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细化成原则后,又被称为相当性原则,即没收的结果应与犯罪情节的可责程度相当,如没收在轻微犯罪行为中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没收之结果与犯罪情节两者相形之下显然过当,即属违背相当性原则。 笔者认为,相当性原则是罪刑相当原则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的具体运用与体现。从实践来看,需要从涉案财物的利用方式、使用频度、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上,也可以表现为涉案财物的价值大小、没收结果与犯罪后果的对比程度加以判断。也就是说,追缴没收应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全面、充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财物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财物处理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合理界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范围,兼顾、平衡犯罪人、国家、被害人与善意第三人等各方的利益。

  2、经济原则。司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要考虑可能支出的成本,确保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如某盗窃案中,按正常程序被害人实际上得不到任何补偿,并不符合经济原则与被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原则。据此,可考虑由法官确立一个合理底价,无须经过评估等程序即对扣押电脑予以拍卖;在被害人同意时,亦可考虑以合理的价格直接将电脑发还被害人。同时,如果所得物价值很低,追缴没收反而可能花费更大的,根据经济原则,一般不再予以追缴。

  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都需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刑事诈骗退款程序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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