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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3 18:23:21 人浏览

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两者侵害的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更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的区别是:两者侵害的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更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也不同。

  二、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主观要件是什么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需要指出,刑法在修订后,该罪的罪状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其它类型的诈骗罪中却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如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这种立法处理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分歧。有人认为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规定目的的,该目的为必备构成要件,否则,就不是必备要件。

  我们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备要件。诈骗犯罪是一种贪财性犯罪,行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否明文规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至于刑法上的规定,不应引起分歧,凡是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都有对应的合法行为,如,集资诈骗罪对应合法的集资行为,合同诈骗罪对应正常的合同纠纷,包括本罪中的恶意透支对应善意透支,刑法正是为了将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正确区分,立法技术上才作如此处理。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盗窃罪是我们身边比较常见的犯罪,盗窃罪侵害的法益是公私财物。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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