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自愿认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被告人自愿认罪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此,可以理解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自愿认罪案件可以有条件的简化审理程序,提升审判效率。但,这种“有条件”意味着不是所有的自愿认罪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更不能都采用独任审判制。
2、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审理应当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此,应当理解为自愿认罪案件同样要进行证据的全面审查,不能因为自愿认罪就轻视甚至放弃对案件证据的全面审查。以自愿认罪处理的案件,前提是要有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以疑罪从无论。审理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对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可以简化或免去,更不能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由降低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
被告人自愿认罪不等于被告人确实有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五)项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第(六)项规定“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对此,应当理解为:被告人虽然自愿认罪,但经审查、辩论等,被告人有可能无罪。在审判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被告人认罪,结果宣告无罪的情形。因而,不能在自愿认罪与确实有罪之间划等号。
1、自愿认罪构成的基本条件是:被告人处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自愿认罪,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罪;只有经过质证、认证的法定程序,才能确认其自愿认罪。就是说,自愿认罪的情形只能根据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表现和质证、认证的结果来判断和确定。
2、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审理中必须要有公诉人或自诉人的出庭和辩论,有辩护律师从法律层面的专业辩护更为稳妥。要具体分析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心理状态,排除被告人自愿认罪的非正常情形。既要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尊严。
3、必须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自愿认罪的情形不仅仅在轻刑案件中存在,在其他各类案件中也可能同样存在。不能被告人自愿认罪就万事大吉。要认真执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非经法定审理程序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也要防止被告人借自愿认罪的幌子来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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