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母亲将孩子抛下江:涉嫌故意杀人
导读:
日前,发生在广西南宁的一起母亲将亲生孩子抛进江中的惨剧,当落水男婴被救援人员找到时已无生命体征,一时间引发热议。那么,广西南宁一母亲将孩子抛下江:涉嫌故意杀人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请继续阅读以下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日前,南宁市公安局一公安分局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女子从大桥上将一名婴儿抛入江中,该女子随后翻越大桥护栏准备跳江,被其赶到的丈夫制止。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救援,并将涉事女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其丈夫也一同前往协助调查。
经初步调查,涉事女子为麻某,33岁,其丈夫为黄某,34岁,两人均为南宁人。据黄某反映,麻某自去年8月生小孩后,因孩子哭闹等原因,思想情绪变得极不稳定,曾有过轻生念头。事发当天上午,黄某接到麻某打算轻生的电话,立即打车赶来制止,然而悲剧已经发生。落水男婴随后被救援人员找到,已无生命体征。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开展调查处理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凡生而为人,便享有生命健康权,无论是婴幼儿或是成人的生命健康,都不容随意剥夺。不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血缘关系,杀婴即是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
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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