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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男子当街持刀伤人致死,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6 10:45:32 人浏览

导读:

据四川成都市一公安分局发布的官方消息,6月22日该局接报警称某公交车站外有人持刀伤人,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并控制嫌疑人邓某(男,30岁),受害人施某(女,20岁)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成都一男子当街持刀伤人致死,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判?请继续阅读以下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据四川成都市一公安分局发布的官方消息,6月22日该局接报警称某公交车站外有人持刀伤人,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并控制嫌疑人邓某(男,30岁),受害人施某(女,20岁)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成都一男子当街持刀伤人致死,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判?请继续阅读以下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一、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它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二、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况讲,两罪虽相似之处,但并不难区分,只是在遇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成都一男子当街持刀伤人致死,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判?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成都一男子当街持刀伤人致死,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判?的相关资讯,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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