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法知识 > 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

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07:22:28 人浏览

导读:

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文规定的一条原则,疑罪从无指的就是如果控诉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那么法院应当作出无罪的处理,那么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文规定的一条原则,疑罪从无指的就是如果控诉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那么法院应当作出无罪的处理,那么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控诉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无罪处理,是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的诉讼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中“有利于被告人”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具体执行的派生法则,即对任何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那就按疑罪从无原则,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疑罪从无原则针对这些刑事案件: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势均力敌,定也定不了,否也否不了,则要严格按照相关刑事法律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在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目前,无罪推定已经成为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的原则,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也在现代司法中最终确立了自己的地位,为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是在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由此,我国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几种情况

  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被告人不供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明链条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要达到以下标准:第一、真实性,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第二关联性,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第三,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四,排他性,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一切案件都应该按照上述标准去衡量,如果达不到此标准,就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去处理。

  3、证据体系存在问题的案件。如只能靠间接证据证实的案件,间接证据因缺少某一环节不能构成证据体系;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性证据间有矛盾,未能排除等。

  4、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收买、欺骗而形成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5、以主观故意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案件,如果不具备该主观故意,适用疑罪从无。

  6、如果本罪不成立,“派生犯”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处理。所谓派生犯,是指甲罪的成立,是以乙罪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乙罪即为本罪,甲罪即为派生犯。包庇罪、窝藏赃物罪、徇私枉法罪等等均为派生犯,尽管有的派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单从本罪出发,可以定罪量刑,但由于该类犯罪的派生性质,在本罪没有定罪的情况下,就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二、确立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

  1、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实现了对“疑案”的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举证责任的理论,其主要的意义在于案件事实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可根据举证责任理论,判决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责任。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看,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当然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少数罪行例外)。由此,当控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应由控诉机关承担败诉的责任。被告人可在案件事实真相真伪不明时胜诉,获得无罪的宣判。此即疑罪从无的应有之义。

  2、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比,被告人显得十分弱小,不仅调查取证的力量不如前者,而且还在于前者掌握着国家强制权。因此,应给予被告人特别的保护。疑罪从无原则正好能起到这一作用。而且疑罪从无原则在给予被告人特别保护的同时,达到了对其他社会成员及整个社会普遍保护的功能,实现了《刑法》的保障功能。

  三、疑罪从无与疑罪从轻

  一直以来,疑罪从无与疑罪从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最多的两种观点。疑罪从无原则认为对被告人最终的法律评价只能是有罪和无罪两种,没有第三种选择。疑罪从无,固然可能放纵一部分犯罪分子,但与使真正无辜的人受到制裁相比,仍然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它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疑罪从轻的观点认为疑案中的被告人被判决无罪后,受“一罪不再理”原则的限制,侦查、检察机关通过进一步的侦查获取新的证据之后,将不能再度起诉,不利于打击犯罪。为不放纵犯罪分子,应当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按疑罪处理,即既不定为有罪,也不定为无罪,应当定为疑罪,从轻处理。疑罪从无与疑罪从轻是两种不相容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中存在“疑案”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真实情况,对疑罪应当视为无罪,刑诉法已作出明确规定,这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已成为共识。但贯彻该原则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各地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对疑罪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这一点不容置疑,但根据目前的现实情况为不放纵犯罪可作变通处理,法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证据上数疑案,在宣告判决前能补充侦查的首先应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然后根据补充侦查所得的新证据定罪量刑;不能补充侦查或经补充侦查仍无法定罪量刑的,由检察机关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这样做的好处是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是从程序上终结案件,法院对被告人有罪无罪并未做实质性的定论,这样可防止错判误判,如果检察机关取得新的证据,可以重新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重新立案受理,并根据新的证据定罪量刑。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法官司法实践中应全面理解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和内涵灵活加以运用,而不能机械套用。如张某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确定的最低数额已足以构成犯罪。但具体数额不清,被告人自认的侵占数额与检察机关指控的数额不一致,检察机关指控的比被告人自认的多,多出的部分证据不足。该案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具体数额不清,证据不足,从广义上讲属疑罪,应适用疑罪从无,对张某应宣告无罪。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已构成侵占罪,但数额不清应适用疑罪从轻按其自认的数额量刑从轻处理。笔者认为上述意见都有失偏颇,对张某应按侵占罪定罪,但应按查明的较少的数额量刑从轻处理。理由如下:1、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6条规定:“….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张某侵占公司财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定的最低数额已构成犯罪,属于“…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当按侵占罪定罪。2、这里的被告人自认数额与检察机关指控的数额不一致,只是检察机关指控多出的数额证据不足,并不影响其侵占罪名的成立。按照《解释》“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的规定,应对检察机关指控多出的数额不予认定,按查明的较少的数额量刑。所以按已查明的较低的数额量刑从轻处理,量刑上是从轻了,但并不是疑罪从轻,恰恰相反适用的是疑罪从无。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的相关内容。综上,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需要根据被告人是否供述、证据体系是否存在问题等情形来决定使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