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限制减刑案:18岁杀人抛尸者获死缓
导读:
5月18日,重庆首例限制减刑案在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钟云春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初,年仅18岁的钟云春与25岁的残疾人吴光恒均在重庆市南岸区营运三轮摩托车业务。同年4月,钟云春认为吴光恒低价抢走其乘客营运业务而心怀不满,决意寻机报复。
4月11日23时许,钟云春骗乘吴光恒驾驶三轮摩托车至南岸区弹广公路时,乘其不备,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根铁水管朝吴头部猛击数下,致吴光恒倒地。作案后,钟云春害怕吴光恒苏醒认出自己,继而持铁水管连续猛击吴光恒头部,致吴光恒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钟云春将吴光恒尸体抛弃在路边荒坡乱石堆处,并驾驶吴光恒的三轮摩托车逃离,在南岸区大石坝一公路边钟云春弃车离去。2010年8月23日,钟云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一出租房内被警方捉获。
法院审理认为,钟云春在处理营运纠纷中采用极端手段,报复杀害患有残疾的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鉴于钟云春刚满18周岁、又系因营运纠纷杀人,且犯罪归案后尚能认罪、悔罪,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但钟云春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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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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