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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a犯职务侵占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6:35:21 人浏览

导读:

唐a犯职务侵占罪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闵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A陶瓷有限公司业务员,

唐a犯职务侵占罪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闵刑初字第4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A陶瓷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a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3日,被告人唐a利用担任上海A陶瓷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从本市×路185号×瓷砖店、×瓷砖店两家经销商处收取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6528元后逃逸。

  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唐a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a退赔的赃款人民币16528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陆a的陈述,证人梅a、管a、顾a、杨a的证言,相关收条等书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a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唐a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唐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八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钱 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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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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