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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15:49:20 人浏览

导读:

董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松刑初字第3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董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

董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松刑初字第3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董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经事先联系后至本区洞泾镇阳光时代广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0本伪造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共计457份)出售给朱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假冒。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沈某、顾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统一发票鉴定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及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海林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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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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