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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赵某蒙骗老夫妇的行为该如何定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8 06:44:14 人浏览

导读: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许某、赵某共谋以给人治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许某、赵某共谋以给人治病、救灾诈骗钱财。2006年2月6日,许某窜至 重庆市大足县三驱镇平坝村,以花言巧语骗取了被害人覃某的信任,在获知覃某丈夫黎某年老多病的情况后,遂称赵某的"法术"更为高超。并将赵某带至覃某家引 见给覃某夫妇,然后离开。赵某抓住覃某、黎某夫妇因病需钱治疗的心理,以趁覃某夫妇不注意,将小额人民币偷换成大额人民币的手法蒙骗覃某夫妇,诱使覃某从 银行提取现金八千元回家交与赵某,希望变出更多现金。赵某趁覃某夫妇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塞满报纸的信封与装有现金的信封作了调换,诈称要与覃某到屋外走 一趟,八千元现金才能"生财",并叮嘱黎某在家中守住装有现金的信封不得开拆。赵某遂与覃某走出家门,准备趁覃某不注意溜走,当许、赵离开覃家后,屋中的 黎某心生疑虑,在家中打开信封发现上当便追出家门呼喊,赵某后在携款逃匿过程中被群众捉获。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嫌疑人许某、赵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赵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赵某、许某置骗局,其实质是为自己的盗窃行为创造条件,并最终以"调包" 的作案手法,秘密窃取了他人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赵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未遂,理由是:二犯罪嫌疑人共谋对被害 人覃某夫妇实施了诈骗,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识破了其诈骗手法,及时将许、赵捉获。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持有被害人的八千元人民币行 为反映出被害人对该财物失去了控制,但从犯罪嫌疑人在还没有伺机溜走就被被害人识破来讲,他并没有实际真正控制和占有这八千元人民币。故二犯罪嫌疑人持有 并被当场拿回去的财物只能构成诈骗罪的未遂。所骗财物未达到诈骗数额巨大的起点金额,故不以犯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许、赵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既遂,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许、赵通过采 取欺骗的手段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并趁被害人不备对被害人自愿交与其的八千元人民币进行了"调包",使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从客观上讲,许、 赵已经取得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应定性为诈骗。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犯罪。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区分这两种罪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 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自愿"将财物交出,财物实际已在行为人控制之中;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用秘密的手段,将正处 于对方控制之下的财物偷走。由此可见,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财物的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结果, 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抓住被害人覃某夫妇因病需钱治疗的心理, 蒙骗被害人,诱使他们"自愿"从银行提出八千元人民币交给犯罪嫌疑人。这个取钱交付的行为是被害人覃某夫妇自己基于对犯罪嫌疑人欺诈行为的信任,而出于真 实的内心意思处分财物的表现。虽然犯罪嫌疑人最后是通过"调包"的方式得到这八千元人民币的,但是从本案总体上来讲这个"调包"的行为是嫌疑人实施诈骗的 延续,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本质上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构成特征,而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page]

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既遂。诈骗既遂与未遂应以财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是否 失去对该财物的控制,且行为人已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作为区分标准,换句话说就是看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从本案来看,当犯罪嫌疑人 拿到所要骗取的被害人八千元人民币后,该财物的占有权就已经被犯罪嫌疑人控制和支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结果就已发生。至于覃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同 行离开覃家后被群众捉获的情节,笔者认为,从本质上不影响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结果发生,且覃某因年老,本人也无力阻止犯罪嫌疑人对这八千元人 民币的占有。因此不影响诈骗犯罪既遂的构成。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某、许某在主观故意上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在客观行为 上共同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手段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交付的财物的行为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经齐备,并已既遂。因 此,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既遂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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