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案例
导读:
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福建闽侯xx寺文物失窃大案21日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郑xx、林xx、戴xx等三人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吴xx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2万元,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执行有期徒刑16年,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xx、雷奶党以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分别处罚金6千元和5千元;被告人梁友团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并处罚金5千元。
2004年10月15日凌晨,素有“南方第一刹”之誉的闽侯县xx寺大雄宝殿内3尊珍贵的释迦牟尼佛玉佛像被盗。这3尊玉佛系明末该寺达本法师主持兴建寺院时,由缅甸国王所赠,它们均为玉所刻,通体莹白,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其中1尊为卧佛,长约1.3米,高约70厘米,重达200多公斤;2尊为坐佛,高约1米,每尊重达200多公斤。
福州市公安部门在案发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并于10月19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至10月间,吴xx、郑xx、林xx、戴xx和苏某得知闽侯县大湖乡xx寺有珍贵玉佛很值钱,即商议合伙前往盗窃。
10月12日下午,郑xx、林xx先从霞浦县乘车到达xx寺,当晚借宿寺内,借机踩点观察拟盗玉佛和窃取路线。10月14日下午3点多,林xx在大雄宝殿关门前,伺机躲藏在大佛像后面,郑xx则出去联系在霞浦县的吴xx、苏某纠集同伙前来,吴xx即和戴xx、苏某等人一起,赶到xx寺外与郑xx会合。当晚11点多,林xx从躲藏的大殿内出来,打开寺院后门,带郑xx、戴xx和苏某入内到大雄宝殿,用事先准备的尼龙绳及寺院的门栓,将殿内的2尊玉坐佛和1尊玉卧佛从后门抬出寺外,吴xx等帮助装入汽车后备箱内,6人一起驾车返回霞浦,将玉佛存放于吴xx卧室内。
此后,苏某、吴xx叫被告人王xx联系买主,王xx明知玉佛是赃物,仍通过被告人雷奶党联系买主,商定以2万6千元交易盗来的一尊玉卧佛。10月19日下午,吴xx联系了被告人梁友团开车,梁友团明知玉佛是赃物,仍为其开车。当日下午吴xx和林xx、王xx等一起将玉卧佛送往福安市罗江交易时,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罗江等待接应的雷奶党也同时被抓获。
此外,被告人吴xx还于2004年4月5日晚,因为琐事和他人发生争吵推打,并用刀朝被害人黄某的左腹部捅了一刀,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xx、郑xx、林xx、戴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古寺内的国家三级文物3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xx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持刀捅刺他人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xx、雷奶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助运输赃物,均已构成销售赃物罪,梁友团的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沈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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