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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和医生销售假药,危害他人身健康安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9 00:17:47 人浏览

导读:

(责任编辑:王小丹)

  作为一名药店经营者、卫生室医生为了利益,在网上联系销售人员购买假药销售给他人,不仅危害他人的人身健康安全,而且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他们的良心何在?法律将怎样处罚?何为假药?网上销售假药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

  一、药店经营者和医生购买假药销售

  药店经营者刘某未按照药品经营规范的相关要求,验明药品是否具备合格证明等标识,从网上联系销售人员,陆续购买“某蛇丸”1906盒,共计销售1849盒,销售金额为3.2万余元。2017年5月10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对该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某蛇丸”57盒。

  卫生室医生王某,在明知刘某销售的“某蛇丸”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每盒15元到18元不等的价格购买1830盒。王某伙同卫生室另外5名医生在明知“某蛇丸”系假药的情况下,作为药品销售给患有关节炎、颈椎病和有疼痛症状的患者使用,获取不法利润后6人平分。

  截至案发,包括王某在内的6名医生共计销售“某蛇丸”1819盒,查获该卫生室“某蛇丸”11盒。

  二、怎么判断是假药?而不是劣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在药店、卫生室查获的“某蛇丸”应按假药论处。

  三、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他人人身健康安全该如何判刑?

  根据刘某、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且经相关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符合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同时,法院依法对刘某及王某等6名医生宣告禁止令,禁止在两人缓刑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刘某、王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于是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和3万元;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药进行依法处置,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四、网上销售假药也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网上销售假药是利用先进技术平台开展的高科技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形式隐蔽。通常售假药的网站服务器、不法分子所在地、发货地址都不在一处,假药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销售,其整个环节涉及公安、网监、邮政、物流、银行、知识产权等多个单位,查处起来难度很大。为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实时监控网站涉假劣药品信息,加大网上药品稽查力度。

  对于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网站,无论涉假金额高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后,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售假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在生活中,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应移交到公安机关追究售假者的刑事责任。

  药店经营者销售假药不但危害了大多数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应受到惩罚。以此为鉴,我们平时在药店或者在网上买药要小心买到假药,保护好自己的身体不受侵害。以上就是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如果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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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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