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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防责任事故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08:46:37 人浏览

导读: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所设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是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所设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是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订时增设的一个新的罪名。本文试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对正确理解该罪、划清罪与非罪及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帮助。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某种行为成立为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由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处罚的法律,必须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件,凡不具备刑法规定要件的,均不能认定为犯罪。二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是指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为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而非行为的任何一个或者所有的事实特征。三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是行为事实的主观方面要件与客观方面要件的总和,是主客观的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通常将犯罪客体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称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将犯罪主体与犯罪的主观方面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它们是密切相关、有机统一的,即犯罪构成是犯罪主、客观要讲的统一,既不存在只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无罪过的犯罪,也不存在只有罪过而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犯罪。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为消防法律规范确立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本罪作为刑法所设定的具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指明本罪所违犯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规定来标明、反映了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即国家对消防工作的管理规定及其所确立的一定的社会秩序即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它主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结果及其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等,是检验、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客观依据。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外部动作。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从本罪的构成要件看,它包括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和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而拒绝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前者为后者的必要前提。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或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按照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消防管理法规,是指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规定,不包括单位自身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page]

  2、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不作为是指负有履行某种义务的人,能够履行却消极地不去履行其义务,因而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这种义务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本罪中的“义务”,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所产生的责任,即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致使公民的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存有受到火灾事故侵害的现实可能性而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因而行为人有义务和有责任采取措施,以结束这种危险状态。但行为人却消极地不去履行其义务,而导致了危害后果,给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正是行为人拒绝履行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所导致的结果。

  3、严重后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犯罪人只能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即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令其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因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行为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存在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因其自身以外的原因没有全部改正的。如行为人存有用易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堵塞消防通道、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的问题,接改正通知后对前两种行为进行了改正,因所在地区自来水水压太小,采取了措施也未达到相应效果。发生火灾时,消防队无法使用其建筑内的消火栓灭火,扩大了人员伤亡的,如何认定呢?对于行为人自身能力所能及的因素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视作“不可抗力”,不能认为构成本罪。二是在改正期限尚未界满时,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能否认定构成本罪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要从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改正的主观努力程度及改正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关系等来综合考察认定。如果行为人存在使用大量易燃材料装修、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三个月内改正完毕。期间,行为人积极改正,进展较快,两个月后在没有完全改正时造成了重大火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因行为人没有改正完毕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因为行为人正在履行其改正义务,只是由于时间因素才没有改正完毕。但如果行为人认为不会发生火灾事故,迟迟不予动工,经多次督促,进展缓慢,在期限即将届满时发生了火灾事故,易燃装修材料燃烧产生了大量有毒气体导致重大伤亡的,是由于行为人故意拖拉,使其违法行为迟迟得不到改正,方导致了严重后果,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三是由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外的原因导致严重后果的,即使行为人没有采取改正措施,也不能认定为因行为人“拒绝改正”而构成本罪,而应当对其给予其他处罚。[page]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成为犯罪的主体所必须具有的一定的特殊身份或者资格。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而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法定职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本罪的主体应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及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本罪中,犯罪人在主观上是因过失而导致犯罪,它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如何区分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呢?首先,犯罪人没有意识到其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如行为人在商场楼梯上长期堆放商品,未发生任何事故,于是认为不会产生危险,接到改正通知后没有及时改正,发生火灾时影响了人员疏散,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以本罪论处。其次,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如行为人认识到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火灾,但认为建筑物已安装了自动消防设施,即使发生了火灾,也可及时扑灭,因而未采取改正措施导致了严重后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行为,应以本罪论处。三是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某种危害后果,但却希望或者放任其结果发生的。如某酒店用电超负荷且电线老化严重,电线包皮多处脱落,阴雨天经常产生电火花,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其限期改正。作为酒店的电工,行为人明知不及时更换电线,迟早会发生事故,但他认为发生了火灾也与他没有什么关系,未及时予以改正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行为,应以损害公私财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论处。但如果行为人对某服务员怀恨在心,希望发生火灾将其烧死或者烧伤,因而不加改正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本罪中,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即使其他条件都已具备,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本罪。如火灾事故的损失很小,根本谈不上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但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按有关消防法规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page]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在主观上都是明知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却由于过失造成了危害结果。

  两罪的区别在于:(1)在客观上,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由于单位职工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的工作安排或者本单位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是违反规章制度,可能会出现危险,造成事故,却怀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发生事故,强行命令工人违章作业所造成的。而本罪是由于行为人不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所造成。(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中犯罪主体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侵害了消防管理法规所确立的正常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除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外,还因违反本单位制定的各种安全规则而导致犯罪,除侵害了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秩序外。还直接妨碍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3)危害结果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危害后果表现为爆炸、桥梁断裂、火灾等多种形式,而本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表现形式仅为火灾事故。

  (三)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在主观方面,两罪都是因行为人的过失引起;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两罪的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本罪是特殊主体;在客观上,不管因何种原因和何种方式,只要是因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了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失火罪,而本罪以行为人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而不加改正的行为为前提。另外,按照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特殊规定。

  (四)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界限。在客观上,两罪都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的行为,并因此导致了严重后果。两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2)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目的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行为人以获利为目的,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为。而本罪是因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不论其行为的目的。(3)在客观方面,两罪的行为虽然都存在着违法行为,但本罪还以行为人存在着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而不改正的行为为前提。

  (五)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本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存在着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而不改正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则是行为人违反了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导致了重大事故,客观上违反了国家对危险物品的正常管理秩序,不以是否存在经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而不改正的行为为前提。[page]

  (六)本罪与其他犯罪构成牵连犯的情况。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其方法行为又牵连触犯其他犯罪而构成牵连犯的情况下,应依牵连犯从一从重处罚的原则处理。如行为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擅自运输汽油,虽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仍违法从事运输,因违章驾驶导致其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爆炸起火,造成重大损失,是交通肇事罪与本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牵连犯,可依一罪从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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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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