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生刑事案件最新消息
导读:
10月21日,河北廊坊市文安县孙氏镇孙庄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文安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孙氏镇孙庄村有人被砍。经查:当日上午,犯罪嫌疑人于建对本村村民持刀行凶致三死一伤,后逃离现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廊坊发生刑事案件最新消息,以及自首判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廊坊发生刑事案件最新消息
10月21日上午10时许,文安县孙氏镇孙庄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工作调查:于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31026198801021419,文安县孙氏镇孙庄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嫌疑人于建,身高1.73米,中等体态,大鼻子,额头较大,颧骨向外凸出,尖下巴,作案时身穿灰色运动上衣、黑裤子、白色旅游鞋,作案后驾驶车牌号冀R66870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逃离现场。文安县公安局已成立专案组,正在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此外,当地警方还发布了悬赏公告:为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请附近友邻公安机关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协助提供线索,对提供线索抓获嫌疑人起重要作用的给予5万元奖励,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请立即报警。
此前报道
10月21日10时07分,文安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孙氏镇孙庄村有人被砍。经查:当日上午,犯罪嫌疑人于建对本村村民持刀行凶致三死一伤,后逃离现场。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全力开展工作。犯罪嫌疑人于建于当日23时许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什么情形成立自首
(1)一般应是犯罪人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2)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3)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也应认为是自动投案。
(4)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5)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是为自动投案。
(6)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
三、杀人后自首怎么判刑
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期一般在十年以上,如果情节恶劣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没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估计刑期应该在10到15年之间。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廊坊发生刑事案件最新消息”等相关法律知识。为了鼓励亲人劝说当事人投案,司法解释将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报案将当事人投送到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当然能否成立自首,还要看当事人是否如实供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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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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