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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裸照威胁发生性关系亦属强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18:38:3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以裸照威胁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实际发生性关系,也已构成强奸罪。强奸罪就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就由...

  核心内容:以裸照威胁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实际发生性关系,也已构成强奸罪。强奸罪就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2014年3月,李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林某。4月5日晚,李某邀林某参加其生日派对,当晚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多张照片,其中一张为林某的裸照。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林某表示不想再来往,并将李某手机设为黑名单。4月22日,李某通过QQ与林某联系,以将裸照发到报纸上相威胁,要求林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接到林某报警后,警方于当晚在某网吧附近将李某抓获。

  经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刑满释放。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主审法官庭后介绍,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没有为了实施强奸而创造条件,不构成犯罪预备,李某只具有犯意表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为了达到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之目的,已经实施了用裸照胁迫被害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而逼迫其就范,这不是犯意表示,而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制造条件。因此,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解释称,李某以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为强行与林某发生性行为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因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原标题:不发生关系就公开裸照为强奸要挟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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