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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博弈与较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1:51:2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导语:我国刑事诉讼法30余年的发展变迁过程,既是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融合的过程,也是观念冲突、利益博弈的过程。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仅关系到程序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分配、司法权力的制衡...

  核心导语:我国刑事诉讼法30余年的发展变迁过程,既是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融合的过程,也是观念冲突、利益博弈的过程。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仅关系到程序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分配、司法权力的制衡、话语权力的平衡等。这些问题大大超出了刑事诉讼法学范畴,呼应着社会转型的深刻变化。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注定不能在法律逻辑内部自我循环,而是必须呼应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变迁。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下文。

  刑事司法改革无法回避社会关注,虽然这种关注后面不仅有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冲动,而且有企图影响个案的动机,这就使得刑事诉讼制度变迁中不可避免充满了利益博弈和话语权的较量。一些当事人、律师甚至采取上访、网络曝光、媒体发声等方式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从一些热点个案的处理来看,这些参与刑事诉讼的非正式方式或多或少地增加了司法机关的犹豫迟疑,甚至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判断和裁决。

  公众和媒体的“意见洪流”试图对刑事诉讼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媒体不仅可以通过案件报道吸引公众眼球,而且可以满足其影响高层决策、推动制度变革的成就感。但是由于中国的媒体人有些年轻和浮躁,常常简单借用西方司法制度作为标准来批判中国的司法现实,对司法“黑暗”进行妖魔化想象,对诸如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个案过度阐释,将政法机关推到有口莫辩的困境。一些并非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所谓专家动辄进行制度批判,并不断抛出制度突变的构想,他们所勾勒的理想图景大多缺乏实证分析研究和本土资源支持,因而只能借助司法个案的炒作获得话语权。

  律师对于刑事诉讼的制度形态的影响不可低估,他们的深度参与不仅使诉讼过程富有对抗意味,而且还强化了司法的互动性。司法机关需要对律师的行为予以回应,这一过程既是法律知识的对话过程,也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律师不仅要为当事人利益奔走,同时也要竭力维护自身的执业利益。

  无论如何,刑事诉讼已经成为公众监督公权力的重要阵地,公众以极其敏感的神经质疑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方式滥用权力,对司法公开提出更高甚至有些苛刻的要求。这就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从吸纳民意中获取合法性支持。但是,社会心理往往与司法逻辑不合,司法对民意的尊重最终还是要纳入法律信仰、法律权威之下,而不能一味迁就公众情绪,要避免司法争议泛社会化,更不能把不稳定的公共舆论作为个别化的执法标尺。随着法治文化的发展,舆论对司法的评价也趋于理性、宽和。从整体而言,信任法治进步、理解司法程序、认同法律价值的公众意见比那些极端的个人表达更有生命力。司法机关应对网络围观的能力也不断提升。针对个案的具有特定诉求的舆论流、意见流,如果没有充分的法理支持,虽然传播得快,消散得也快,但是,如果不能用法理影响网络意识形态,就会成为一股销蚀法治精神的潜在力量。一些网络微博大V、网络水军通过大量转发等手段,在特定的话语场内激发情绪和非理性,从而将司法个案操作成舆论热点,实质上已经成为干预司法的一种方式,舆论强势的一方如果达到目的,就势必会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造成威胁。不少网络意见不仅缺乏理解和宽容,而且有意挑战规则、抵抗法律秩序,以至于刑事个案在审理和传播过程中,夹杂了大量不符合法治精神的信息。刑事诉讼充满了评价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甚至连法官本身也处于矛盾之中。法国最高法院院长文森特·拉曼达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的二重性表现得十分突出。“有时法官被认为太宽容——他对罪犯太宽容却对受害者给予有限的同情;有时法官又被认为过于严苛不近人情——他把那些误入歧途的人看作无可救药的坏人,坚决站在公诉人一边。如果说法官的形象明显具有双重性,那是因为从远古时代起人类社会的环境就具有双重性:美德和罪恶并存,善恶交织,坏人也不能脱离好人而存在,就像夜晚和白天相辅相承,呼气和吸气轮流交替。”当然,社会的复杂性与案件的复杂性是两回事,但是,社会的复杂性必然带来对司法审判的理解和评价的复杂性。一起案件的审判到底能够承受多大的信息量、如何有效剔除非理性的、人为策划的负面信息,是一个需要细细思量的问题。无论如何强调公开,司法审判不都应当演化为一场媒体审判。司法与舆论达成“合意”是危险的。不同人群对于司法审判的心理预期、价值评判大相径庭。[page]

  当今社会,网络舆论已经深深地影响着刑事诉讼。一般意义的司法公开已不能适应高强度的舆论关注。建立公开、理性、常态的意见交流平台成为迫切需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30余年的发展变迁过程,既是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融合的过程,也是观念冲突、利益博弈的过程。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仅关系到程序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司法资源的分配、司法权力的制衡、话语权力的平衡等。这些问题大大超出了刑事诉讼法学范畴,呼应着社会转型的深刻变化。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注定不能在法律逻辑内部自我循环,而是必须呼应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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