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来3到5年将建立完备的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体系
导读:
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确立了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制度。同年,国务院明确了司法部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职责。201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戒毒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3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戒毒。明确强制隔离戒毒分段执行的具体期限,将对有力推动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积极作用。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会上指出,下一步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将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开展工作。例如在加强对强戒人员的管理方面,将大力推进分别管理,对不同性别、年龄的强戒人员实行分所收治、分别管理;对患有传染病的强戒人员,设立专门区域管理治疗。她还强调要切实维护强戒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他们的探访、探视权,保护他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尤其要维护好女性和未成年强戒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她说:“强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毒品的直接受害者和特殊病人,这就决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具有与劳教工作不同的工作规律和工作特点,因此要树立科学戒毒理念,遵循戒毒工作规律,综合运用教育、管理、治疗、康复等多种手段,不断提高戒治质量。”
吴爱英还就加强对强戒人员的教育和戒毒治疗工作、推进强戒工作创新、做好戒毒康复工作和提高戒毒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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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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