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动态 > 民警通风报信构成何种罪名?

民警通风报信构成何种罪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14:07:17 人浏览

导读:

[案情]杨某和魏某是某公安局油区治安某队的合同民警,主要负责某输油管线的巡护任务,2010年8月的一天,杨某和魏某结识了盗油分子瞿某,瞿某请求二人在其偷油时为其提供便利,事后少不了好处,酒足饭饱之后,仗义的杨某和魏某毫不犹豫的答应了下来。过了几天的一个晚
 [案情]
杨某和魏某是某公安局油区治安某队的合同民警,主要负责某输油管线的巡护任务,2010年8月的一天,杨某和魏某结识了盗油分子瞿某,瞿某请求二人在其偷油时为其提供便利,事后少不了好处,酒足饭饱之后,“仗义”的杨某和魏某毫不犹豫的答应了下来。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瞿某等人交叉结伙在两人负责巡查的输油管线上偷油,杨某和魏某身为负有巡护输油管线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瞿某盗油团伙正在实施盗窃原油的行为,仍用打电话的方式向该团伙泄露巡逻地点和时间等巡查秘密,为其作案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当晚瞿某等人盗油达5吨之多,涉案价值20000余元。事后,杨某和魏某分别收受瞿某4000、1000元的好处费。

[分歧意见]
对杨某和魏某构成何种罪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两人构成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认为两人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明知瞿某等犯罪分子正在其负责巡逻的管线上盗油而不抓捕,使其逃避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该种罪名。第二种意见是,杨某和魏某构成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包括负有执行行政法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相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所依法承担的职责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负有执行行政法规职责的工作人员。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的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移交的行为。"不移交"行为表现有多种多样,如歪曲、虚构、淡化事实、避重就轻、以罚代刑等。而后者的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三是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往往表现为不作为,即应当移交而"不移交"。而后者是实行犯,行为方式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本案中,杨某和魏某身为受委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负有查禁盗油犯罪活动职责,在明知瞿某等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盗油行为的情况下,仍告诉他巡逻地点、时间等巡查秘密,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此,本案中杨某和魏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检察官提醒: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体包括司法、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利、“权钱交易”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造成国家的经济损失,而执法者本身也势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以此为鉴,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要以身试法,重蹈覆辙,滑向犯罪的深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