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动态 >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的思辩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的思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0:22:11 人浏览

导读:

本文对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刑法第49条是对死刑的排除规定,也就表明对未成年人可使用的最高刑种的考虑起点是无期徒刑。二者并不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而是两个可以并用的条文。...

  本文对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刑法第49条是对死刑的排除规定,也就表明对未成年人可使用的最高刑种的考虑起点是无期徒刑。二者并不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而是两个可以并用的条文。具体来说,依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未成年人量刑的最高刑不外乎以下二种情形:(1)未成年人论罪当处的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以及论罪当处的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都应当在10至15年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判处。(2)未成年人论罪当处的量刑幅度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或者仅为“无期徒刑”的,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其实这两种量刑幅度对未成年人是一样的,即都是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适用第17条第3款,又由于无期徒刑具有不可分割性,本身没有伸缩幅度,所以对其从轻或减轻都只能是有期徒刑。根据前面的分析,这两种量刑幅度,对未成年人最高也是判处有期徒刑。

  法理层面的思考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已得到国际少年立法的坚决否定,《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2004年9月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亦建议对少年“禁止任何形式的终身监禁”。有许多国家或地区将无期徒刑明确排除在少年刑法之外,例如德国、奥地利、英国等国家。

  既然国际社会对未成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的态度如此明确,为何我国刑法在未成年犯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上如此含糊不清呢?

  1.立法缺陷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多散见于宪法、刑法、行政法规及其各种暂行条列和办法之中,尚未形成系统的少年法体系。对未成人犯罪的处罚上,沿用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在此基础之上作出微调,规定诸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这种量上的“优惠”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急需制定适合未成年人惩处的“少年刑法体系”。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但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仍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只是笼统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我们可以从世界少年司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宪法及其上文提到的未成人保护法条款可以推测,对未成人不应适用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的应有之意。但如果仅仅靠推测去应对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件,这将会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阻力与困难。

  2.理念、价值观的欠缺

  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在国外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从国家亲权理论、儿童观、教育刑论,对少年犯罪的问题,国外司法实践从早期的惩戒到控制再到现今向福利的转向,在这条历史必然的理性之路上走的相当稳健。而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展起来的,到现今只有不到30多年的历程。在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研究,社会控制、少年福利等理论研究上相当匮乏。至今也未提出系统的中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理论和价值体系。要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这些理论准备是必不可少的。由此看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建立真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参考文献:

  [1]郑鲁宁.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问题的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2]卢建平,刘再杰.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应判处无期徒刑.人民检察,2005,(上期).

  [3]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