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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司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0:00:25 人浏览

导读:

[摘要]近年来,不少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惜牺牲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恶勾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2009年2月...

  [摘要]近年来,不少不法生产者、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惜牺牲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恶勾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2009年2月28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该法对食品的安全生产、经营做了全面的法律规制,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拟对《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做出司法认定,为该罪的成立的界定提供前提。

  [关键词]有毒有害的标准认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成罪的影响

  一、有毒、有害的标准认定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他们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制售伪劣奶粉,因而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定罪。

  在这里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关键就在于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若界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符合前罪的其他要件,那么就成立前罪,否之,就成立后罪。在三鹿奶粉案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在阜阳奶粉案中,原料中蛋白质含量严重不达标,所以导致了不同罪的结果。

  二、结语

  上文对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为进一步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打下了基础,以此为基点解决其罪名认定中的客观方面的界定,从而进行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的界定,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变得更加清晰明了。本文中提出的有毒、有害标准的界定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的相关观点,希望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新刑法典分则适用丛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35.

  [2]马克昌.外国刑法学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66.

  [3]王玉珏.<刑法>第144条中“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合理定位——以近晚食品安全事件为例.法学,2008,(11):155-156.

  [4]陆正云,刘福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173.

  [5]熊选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45.

  [6]史卫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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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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