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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3 07:15:41 人浏览

导读: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玩忽职守罪案例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玩忽职守罪案例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玩忽职守罪案例

  1、株洲县法院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XX工作失职问题。刘XX2009年8月至2011年3月任株洲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期间,在审理株洲县国土局对在白关镇芭蕉村非法占地建房的当事人马XX、肖XX、周XX、李XX、等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在明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没有向国土局交清全部款项,国土局也未出具证明的情况下,为了绩效考核和追求结案率,在不符合结案条件的情况下,在“庭长意见”栏签署了“同意结案”的意见,将该案件予以结案,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6年1月,中共株洲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刘XX党内警告处分。

  2、株洲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肖XX玩忽职守问题。2013年12月,肖XX在办理宏升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报材料中,未能发现申报资料中明显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即承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2013年12月,肖XX作为参与宏升公司“发票领用、发票票种核定及最高限额审批”实地核查人员及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核把关人员,未认真参与实地核查工作;严重忽视对购销合同形式要件的审查,对虚假的且不符合合同要件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予以认可;没有审查两份购销合同的真实性等一些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499645.26元。2016年1月,中共株洲县纪委、县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肖龙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文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玩忽职守罪案例的相关介绍,小编提醒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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