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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六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获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01:57:57 人浏览

导读: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以高额月息为诱饵,骗取592人次、金额高达1250多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姜辉、陈苏结等6名被告人被一审判处7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陈苏结与其兄陈姜辉持后者伪造的化名为刘丹的身份证,于2004年7月2日注册成立以萧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以高额月息为诱饵,骗取592人次、金额高达1250多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姜辉、陈苏结等6名被告人被一审判处7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陈苏结与其兄陈姜辉持后者伪造的化名为“刘丹”的身份证,于2004年7月2日注册成立以萧斌为法定代表人的外资企业——成都泰才沅投资策划有限公司。陈姜辉以化名“刘丹”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陈苏结任董事、全权代表。泰才沅公司成立后,陈苏结以个人名义分别投资入股四川省雅安市雅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大邑县雾山乡香菇种植基地,在明知公司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也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在资阳市及成都市市区、龙泉驿区等地设立公司客户咨询服务点,肆意扩大雅水公司、大邑种植基地两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效益,进行虚假宣传。以承诺兑付10%-35%的高额月息为诱饵,采用签订“太平洋国际有限公司成都泰才沅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的方式,按每股3000元的价格向社会吸收存款。
  
  泰才沅公司于2004年7月至2005年4月间,与592户集资人以签订“合作协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0多万元,已返还本息288万多元,未返还金额965万多元。
  
  法院认为,陈姜辉、陈苏结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泰才沅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0多万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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