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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5 16:12:04 人浏览

导读:

很多公司在招聘公司高管的时候,都会要求对方签订好竞业协议,防止公司机密外泄,有一些管理人员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这种是构成犯罪的。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很多公司在招聘公司高管的时候,都会要求对方签订好竞业协议,防止公司机密外泄,有一些管理人员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这种是构成犯罪的。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有哪些

  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5、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6、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要求是什么

  1、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3、诉讼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侵权证据材料必须“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上面三个特征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有哪些”全部内容。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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