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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词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5 14:38:58 人浏览

导读: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3、具有实用性(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辩护词是代理律师为其被代理人争取法律权益的必要文书,辩护词对嫌疑人所涉及罪名,罪名构成要点,应该逐个审查突破,有理有据的写好辩护词,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下2022年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3、具有实用性(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词的辩护要点和方向

  (一)秘密性

  1、秘密性”被认为是商业秘密最重要的属性和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最根本的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是构成为商业秘密的最权威因素。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①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②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③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④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⑤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保密性

  辩护律师要充分认识到保密措施有形无实的客观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三)重大损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2、对于能够计算权利人损失的,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作为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

  3、权利人的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2022年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词怎么写全部内容,任何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词都可以参照上述三个辩护要点去展开,如果被代理人的具体行为不违反上述某个条件,或者只是情节较轻不足以构成犯罪,我们可以从无罪罪轻角度去争取。

 

(责任编辑:陈墨宸)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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