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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5 03:05:28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在事业单位上工作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涉及到财务的工作人员,他们每天都跟钱打交道,往往会经不起钱的诱惑。那么对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如何认定?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如何认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在事业单位上工作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涉及到财务的工作人员,他们每天都跟钱打交道,往往会经不起钱的诱惑。那么对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如何认定?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如何认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如何认定

  “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如何理解“携带”、“公款”等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潜伏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隐藏起来,不为别人所知自己所处的位置;逃跑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从甲地逃到乙地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与潜逃没有先后之分,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

  2、“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用公款炒股、公款私存,案发后携带这些股票、存折、借记卡等逃跑;还有的为了潜逃和携带方便,用公款购买金银首饰、将公款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均应认定为携带的公款。

  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此公款。首先,公款是行为人从单位挪用出来的公款,单位对此部分公款已经失去控制;其次,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此部分公款。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逃跑时将公款隐藏起来,或存放在他人处,或潜逃后将公款借给他人,均应认定其为“携带”。

  三、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如何认定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有着明确规定,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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