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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3 07:04:37 人浏览

导读:

现实生活中,一些国有企业职员或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因为一些原因私自的挪用公款的案例不少,殊不知挪用公款罪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惩罚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挪用公款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介绍下挪用公款罪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实生活中,一些国有企业职员或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因为一些原因私自的挪用公款的案例不少,殊不知挪用公款罪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惩罚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挪用公款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介绍下挪用公款罪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挪用公款罪案例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确山县三里河乡秀山村村民委员会治安主任兼肖庄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指使该村二王村民小组组长王某某将其负责保管的新阳高速公路二王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用5万元给他做贩羊生意使用。案发后挪用的5万元赃款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追缴后退还给三里河乡政府。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数额较大,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没有答辩。

  

  审判:

  河南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在高速公路征地工作中,协助县、乡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依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共谋后,王某某根据刘某某的指使,利用其保管、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给刘某某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可不作主从犯的区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宣判后,二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挪用公款罪定罪标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上文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挪用公款罪案例的相关介绍,小编提醒您,一般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的问题。一般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解决。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网站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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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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